转基因广告和标注应该遵循的三条原则

2015-10-2 13:27:56

最近,中央电视台发出了一则公告,说是根据农业部向工商总局发出的一个公函,将对涉及转基因的广告加强管理,具体要求有:“对我国乃至全球均无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如水稻、花生及其加工品的广告,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;对已有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大豆、油菜等产品及其加工品广告,除按规定收取证明材料外,禁止使用非转基因效果的词语,如更健康、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”。

    公告一出,转基因的宣传与标注再次成为热点。实际上,央视公告的这一要求在国外早已是常规,所以有很多人把它称为“迟到了的规范”。央视的公告是针对的媒体广告,而在现实中,产品上的标注、食品公司的产品宣传册、公司网站上的内容,也都应该受到这样的规范约束。涉及转基因的宣传与标注,跟食品中其他内容的宣传与标注一样,都应该遵循三条原则。

    第一是真实。这一条很好理解,不管是广告宣传还是食品标注,都应该保证真实可靠。就转基因问题而言,中国的现行法规是:如果食品原料是转基因的,而且在要求标注的范围内,那么就必须标明;如果没有标,那么就默认为非转基因。理论上,只要不标明是转基因,就意味着是非转基因的,标不标“非转基因”都一样。如果没标转基因或者标注了“非转基因”,实际上却含有转基因成分,那么就是违法,需要受到处罚。

    第二是“不误导”。有的误导是用虚假信息产生的,比如宣称非转基因“更安全”“更健康”。不管消费者怎么认为,科学上的共识是“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跟相应的非转基因食品一样安全健康”,所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非转基因“更安全”“更健康”的宣传都是用虚假信息造成的误导。还有一些误导是由真实的信息构成的——这一点很多人难以理解,觉得“既然是真实的信息,又怎么会误导消费者呢?”。在信息传播中,完全真实的信息经过特定的组合,就可以实现误导。比如一个经典的例子:同一条街上两家商店,分别卖白色的鱼和粉色的鱼,卖白色鱼的商店打出广告“本店售出的鱼绝对不会变成粉色”。广告内容完全真实,也没有攻击竞争对手,但是它给顾客造成了“原来鱼的粉色是因为变质而来”的误导,而且这种误导严重损害了另一家店的合法利益。央视要求中的第一种情况也是如此。目前全世界都没有转基因的花生,如果一种花生制品宣称非转基因,就会给消费者造成“别的没有这么宣称的花生就是转基因的”这样一种暗示。这种暗示的信息是错误的,而目前有许多消费者对转基因有顾虑,于是这种暗示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。其结果是迫使所有其他的花生产品都加上“非转基因”的标注——这样除了增加社会成本,没有任何价值。虽然可能有非法种植的转基因水稻,但那样的产品不可能进行转基因标注(不管是否标注也都是违法产品),所以标注“非转基因大米”暗示别的未标产品是转基因的,也造成了误导。而对于大豆、油菜等产品,市场上有转基因和非转基因的品种,这时候标明就只是提供了信息,而不造成误导。

    第三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。这是转基因的宣传和标注中争议****的问题之一。很多人以这一权利为由要求强制标注,从而扞卫自己“不吃转基因”的权利。而反对者则认为尊重这一权利与科学事实相抵触,所以不应该满足。更有甚者,以“如果消费者要求标注转基因,为什么不要求标注杂交育种、诱导育种,或者所使用的化肥农药等等细节”来归谬。

    实际上,双方都没有全面理解知情权和选择权。在食品产销中,知情权与选择权至少包含三点要素:消费者有权利知道他们所购买的食品的信息(实际上其他商品也一样),也有选择任何食品的权利(不管这种权利是否“科学”“理性”);消费者可以出于任何理由放弃权利,但他们选择放弃某一权利,不意味着他们不应该拥有该权利,更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类似的其他权利;生产者为满足消费者的权利需求要付出成本,这一成本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。在这三个要素之下,消费者对转基因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该这样理解:

    1、 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自己购买的食品注明是否转基因,用消费者“不要求标注杂交育种、诱导育种,或者所使用的化肥农药等等细节”来作为反对标注的理由非常荒谬。消费者有权利要求标注这些,但是他们不在乎这些因素——即便在“科学”或者“逻辑”上这些因素跟是否转基因一样“重要”,甚至更“重要”,消费者也可以不在乎而放弃。但如果他们在乎是否转基因,他们就有权要求知道这个“情”。

    2、但如果转基因需强制标注,由此产生的成本需要由消费者承担。这一成本在食品市场上表现为转基因食品与非转食品的价格差异。

    3、标注转基因导致的社会总体食品开销的增加,需要针对具体市场进行估算。估算的结果与消费者愿意承受的差异,是决定消费者是否放弃“知情选择权”的推动力。美国加州的估算结果是“强制标注转基因会导致每个家庭每年的食品开销增加400美元左右”。虽然这一差异大约只相当于加州人食品总开销的百分之几,但已经足够让多数选民选择反对标注。也就是说,是反对标准带来的好处促使他们“放弃了权利”,而不是实质等同的“科学事实”可以剥夺这一权利。但那一估算所用的模型参数不符合中国现实,强制标注对中国食品价格的影响不能照搬美国数据,而中国消费者对于价格差异的敏感程度也可能与美国不同。

    生产者与监管部门,只能有两种选择:满足消费者的要求,让他们承担因此产生的成本;通过教育与说明,降低他们对这个因素的在意程度,从而放弃对此“知情”的权利。

    转基因产品跟任何新产品一样,不可能一开始就为所有人接受,也的确不必等到所有人都接受才进入市场。但是,它不会影响到国家的生死存亡,也就必然要在社会中不同态度的人群能够达成妥协——或者至少多数人能够达成妥协的前提下,才能得到推广。真实、不误导、尊重知情与选择权,这三条原则正是各方****限度地寻求共识、达成妥协的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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